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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

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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