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视频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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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义
运用视频、音频剪辑软件,在计算机上将各类视频、音频、图片素材进行剪辑合成制作的能力。
  • 适应对象
运用或准备运用本项能力求职、就业的人员。
  • 能力标准和鉴定内容
能力名称:数字视频制作                       职业领域:
工作任务 操作规范 相关知识 考核
比重
1.视频剪辑 1.能组接镜头
2.能添加字幕
3.能使用转场特效
4.能运用画面特效
5.能校正素材颜色
6.能抠像
7.能使用遮罩
1.剪辑基础知识
2.镜头组接
3.剪辑技巧
4.添加字幕
5.转场特效
6.画面特效
7.视频校色
8.视频抠像
9.遮罩通道
50%
2.音频剪辑 1.能添加音乐、音效、同期声
2.能处理音频素材
3.能匹配画面
1.添加背景音乐、音效、同期声
2.音频特效处理
3.声画关系:声画统一、声画并行和声画对立知识
30%
3.渲染输出
  1. 能设置渲染参数,视频格式规范
2.能输出视频文件
1.设置渲染参数,视频格式规范
2.格式转换软件
3.安全操作、安全用电
20%
 
 
四、鉴定要求

(一)申报条件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

(二)考评员构成

考评员应具备一定的视频、音频剪辑与制作的专业知识及实际操作经验;每个考评组中不少于3名考评员。

(三)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

鉴定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取视频、音频剪辑合成的实操考核。
鉴定时间: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20分钟。

(四)鉴定场地设备要求

鉴定场地:机房
鉴定设备:已安装相关软件的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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