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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国 家 统 计 局

文件

人    事    部

(国统字[1993]68号  1993年3月15日发文)


 

关于印发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
    根据统计队伍的实际状况,为进一步做好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关于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统计队伍的实际状况,现对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评聘非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一年以上,符合《暂行规定》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年限等报考条件,可报名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统计人员,不论是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只要继续在统计岗位工作(包括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被返聘的统计人员),经聘用单位证明,可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三、在企事业单位统计岗位工作的初中毕业生,具备《暂行规定》第三条1、2款规定的条件,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且从事统计工作满十年并获得统计员资格,可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四、在国家机关统计岗位工作的初中毕业生和未开展首次统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可比照本规定第三项规定报名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五、本规定第三、四项规定适用于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组织的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从一九九五年开始,除第一、二项上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和《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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