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审核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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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第一点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依据“三库一平台”对接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数据,通过安管系统实时审核时,如企业申请项目负责人B证考核合格证书业务,使用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的,该注册执业资格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受理相应业务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

 

广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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